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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点评详情

imtokenapp专业版下载 2024-01-13 05:10:59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规定》(二))(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追诉标准》(二)””)将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我们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形成了《关于重大修订的专项研究》 “起诉标准(二)”),本文这是该系列的第四部作品,将重点关注“起诉标准(二)”)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常见犯罪,结合近期国内相关政策和实施层面的新动向虚拟币是不是诈骗,将围绕虚拟货币、元界、非同质化通证(NFT)监管问题进行探讨,本系列其他作品请看链接在文章末尾。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1.修订

原始的“起诉和起诉标准(二)”起诉和起诉标准

后续司法解释的起诉标准

修订后的《立案起诉标准》(二))立案起诉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

(二)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余笔,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余笔;

(三)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变相公众存款给五人以上的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万元以上;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

(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余份;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

(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150余件;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募捐参与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募捐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5万元以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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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

(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

(二)单位集资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集资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的,视为“大额”。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相关分析请参考君法评论:《最高法对非法集资的解释与修改要点及对虚拟货币/NFT等新型金融的潜在影响——浅谈》 《非法集资案件刑事监管新动向》),2022年3月发布,1月1日起施行;本《立案追诉标准》(二))直接沿用新《非法集资刑事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立案起诉标准( 二)":

2.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共同行为要件是实施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刑事解释》第二条列举了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包括通过房地产销售、商品销售、股票发行、集资、虚拟货币等多种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这些上市并非排他性的例如,在今年的《非法集资刑事解释》正式将使用虚拟货币非法吸收资金列为非法集资之前,实践中已经有相关案例(见下文分析)。

在非法集资的基础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具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应具备以下四项特点: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似但略有不同: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在于,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手段实施前述非法集资行为(且需要证明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也是构成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点。

3.虚拟货币相关分析

《非法集资刑事解释》是第一个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活动明确归类为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虚拟货币并进行首次公开​​募股 (ICO)、众筹以投资虚拟货币、通过“挖矿”项目吸收资金等等。

例如,在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中,被告人刘某某开发了一款专门的APP发行自己的虚拟货币,并设置了与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兑换比例主流虚拟货币,以促进对未指定公众的投资。客户投资后,APP账户每天会收到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可选择退出交易或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奖励。最终,被告因无法维持这些商业模式而携款出逃,涉案金额达256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二、组织和领导传销

1.修订

原始的“起诉和起诉标准(二)”起诉和起诉标准

后续司法解释的起诉标准

修订后的《立案起诉标准》(二))立案起诉标准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根据人数直接或间接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发展人员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诱使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且等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将收取费用。领导和领导应该被起诉。

本文所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和主导作用的发起者、决策者和经营者,以及负责策划、指挥、安排的人员。并在传销活动中进行协调。和其他重要职责,或在传销活动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以开发人员数量为依据,直接或间接按一定顺序进行分级。为报酬或回扣。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组织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0人且等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传销活动相关人员的认定及处理

以下人员可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一)发起、计划和操纵传销活动的人;

(二)传销活动中负责管理、协调等的人员;

(三)传销活动宣传培训负责人;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且直接或间接发展15人以上参与传销活动的销售活动及人员等级3级以上;

(五)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

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根据人数直接或间接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发展人员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诱使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且等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将收取费用。领导和领导应该被起诉。

以下人员可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一)发起、计划和操纵传销活动的人;

(二)传销活动中负责管理、协调等的人员;

(三)传销活动宣传培训负责人;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刑事立案调查,或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发展15人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三级以上;

(五)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更新为2013年《关于我国依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一致,加强了刑法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犯罪构成

行政法角度对传销行为的定义来自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的三种情况,即通过人员发展,使用“人均报酬”、“支付入会费”、“分级团队报酬”等方式不断培养新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基础上,组织、传销活动罪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此外,根据《非法集资刑事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传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较重的刑罚规定了定罪和刑罚。

3.虚拟货币相关分析

虽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传销活动的侧重点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同,但基本的宣传方式和选定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是相似的。采矿”和其他相关项目都是作为噱头进行的。不同的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通过“以旧换新”不断从新受害者身上吸收资金以维持犯罪活动,而传销活动主要是通过“传销”模式形成的。返利线。

例如黄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2,被告参与了一个钱包APP进行的“理财”项目,要求参与者存入至少500美元才能购买虚拟货币存入APP进行理财,每位参与者可以开发新用户,并获得新用户收入的10%作为奖励。被告在本次活动中发挥了组织管理作用,共有下属10714人。法院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相关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合同欺诈

1.修订

原始的“起诉和起诉标准(二)”起诉和起诉标准

后续司法解释的起诉标准

修订后的《立案起诉标准》(二))立案起诉标准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诈骗对方财产为目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诈骗对方财产为目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立案追诉标准》(二))未对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仍沿用原2万元标准,未增加因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提高而立案。起诉数额的标准体现了司法和公安机关坚持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的决心。

2.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具体而言:

3.虚拟货币相关分析

由于近年来虚拟货币“价值”的快速增长,例如比特币兑美元的汇率一度超过1:60,000。但是,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很多投资者不愿意“白手起家”获得虚拟货币,而更愿意直接从别人那里购买进行投资。因此,犯罪分子使用投资。急于获得虚拟货币但不熟悉相关交易模式特点的人进行欺诈行为。

例如虚拟币是不是诈骗,刘某某合同诈骗案4中,被告人占有以太坊并作为诱饵出售以获取受害人信任,然后以9100元/个以太坊的价格出售6.75个以太坊方形硬币给受害者。被告在四次收到受害人的61425元转账后,没有将以太币卖给石,删除石的QQ号和支付宝账号,失去联系,将61425元归为己有。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洗钱

1.修订

原始的“起诉和起诉标准(二)”起诉和起诉标准

后续司法解释的起诉标准

修订后的《立案起诉标准》(二))立案起诉标准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为了掩盖或隐瞒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及明知是毒品犯罪、三合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贪污贿赂罪、扰乱财务管理秩序罪、财务诈骗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划转;

(四)协助资金汇往海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为了掩盖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以及来源和性质所得款项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证券;

(三)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账;

(四)跨境转移资产;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罪《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改,其实来自于《刑法修正案》(10一))对《刑法》的修改190号 反洗钱法的修改本身避免了法律修改后缺乏立案起诉的配套标准,导致标准不明确。

2.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此外,《刑法修正案》(10一))和修订后的《立案起诉标准》(二))对洗钱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一方面,将“明知”改为“为目的”;另一方面,删除了洗钱中的“协助”二字,将洗钱犯罪的主体扩大为上游犯罪的实施人。因此,上游犯罪的实施人还可能同时构成洗钱罪,即在实践中俗称“自洗钱”。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首例“自洗钱” “北京某法院职务犯罪案,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0万余元,被告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受贿赂1元1.94万元元,然后转入5.50, 000元转入岳母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受贿罪又构成洗钱罪,决定对其数罪并罚。

3.虚拟货币相关分析

洗钱的本质是通过各种手段伪装或隐瞒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传统洗钱往往需要层层改造,使赃款无法追查或看似有合法来源,步骤繁琐,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隐蔽、易交易,很容易成为“理想”洗钱”。工具”。

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戒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陈某某洗钱案中,被告人的丈夫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货币,被涉嫌集资诈骗,逃往海外。随后,被告按照丈夫的指示,将非法集资购买的车辆以90万余元的低价出售,并联系比特币“矿工”出售车辆获得比特币钥匙,并将钥匙寄给齐某的丈夫。 换海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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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虚拟货币本身或持有虚拟货币并不一定涉及违法犯罪,而是由于其去中心化、隐蔽性强、技术新颖、特定时期快速增值、流通便捷、易于跨境等特点鉴于交易多、兑换渠道多的特点,近年来,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以虚拟货币为名或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工具。任何参与虚拟货币活动的人,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应时刻关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尤其要警惕涉嫌犯罪的风险。

本文结合《备案起诉标准(二))》的修订,介绍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常见犯罪。 “挖矿”相关监管、元界和NFT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进行分析。

1.(2020)向0103号869行初。

2.(2020)钱0103星楚914号。

3. 案件编号 91。

4.(2018)于1523星楚96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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